中办印发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

2022年9月22日

    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通知指出,《规定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,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,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、优者奖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,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,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。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,参照《规定》执行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。其中明确了可以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,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的15种情形,包括“政治能力不过硬”“理想信念动摇”“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”“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”“作风不严不实”“品行不端,行为失范”“因存在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,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”“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”等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一般由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核实认定;提出建议;组织决定;谈话;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明确,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。复核、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,区分不同情形,采取平职调整、转任职级公务员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,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。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,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,予以妥善安排。(摘编自《新华每日电讯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