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服保健品猝死,销售人员获刑

2019年8月29日

    本报讯  保健品销售人员郭某让身患多种疾病的王女士在一天内服用3000毫升保健品,在连续大量服用3天后,王女士因冠心病、急性心肌梗死死亡。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。

    王女士曾经脑梗6次,并做过心脏搭桥、胃切除等手术。在邻居的推荐下,2017年3月9日,王女士来到丰台一家保健品商店“听课”。主讲人林某自称是该店的店长,并推荐了一款名为福龙口服液的产品。店长女儿郭某不断鼓励、劝说王女士购买福龙口服液。在接下来的几天里,郭某明知王女士身患多种疾病,仍前往王女士家中劝她服保健品。

    3月10日,短短3个小时内,在郭某的帮助下,王女士喝下了10盒共60支福龙口服液,共计3000毫升。随后,王女士的口中便开始出现白沫和分泌物,当天就排便20多次。但郭某告诉她,这是在排毒,无须担心。接下来的两天,王女士又分别服用了9盒、6盒。连续大量服保健品3天后,王女士在13日凌晨起夜时突然晕倒,在急救医生赶到家中时,她已经离世。福龙口服液的包装显示其为保健品,用量是每日早晚两次,一次1至2支。经鉴定,王女士符合冠心病、急性心肌梗死死亡,解剖显示其心包积液达320毫升。

    经审理,丰台法院认为,郭某明知口服液标注的用法用量,却在明知王女士的身体情况下仍推荐她大量服用,且亲自到王女士家中指导,这远远超过了口服液推荐的用法、用量。王女士确实存在冠心病等基础疾病,但其死亡前三天连续大剂量服用福龙口服液,与其体内大量积液有明确的时间关联性,故可以认定郭某的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综合全案证据,丰台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。(摘编自《北京晚报》)